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设50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扎实推进,切实做好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事业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区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农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大对农村基层的投入,满足农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是政府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继续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加强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战略决策,对全区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今年8000亿固定资产投资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行了统筹安排。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是一项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庄重承诺,是一件造福百姓的实事好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设任务 (一)基本原则。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二是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三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四是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内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一个篮球场(套气排球场)和室外乒乓球场、一个文艺舞台、一栋公共服务综合楼(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农家书屋、人口计生服务室、卫生室等),组建一支农民文艺队、一支农民篮球队。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 (三)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具体要符合《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相关要求。 (四)任务分配。将500个村级服务中心按行政村比例分配到各市,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各市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10年4月30日前落实具体行政村,并将名单报自治区文化厅。 (五)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16万元,按标准建设所需的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市负责组织筹措。要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并引导和发动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提高效益。要规划先行。各市要把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编制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应注意与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结合进行;在强调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强调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的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长效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还应注意与农村长远发展相结合,既满足当前需要,又预留发展空间。 (二)落实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市要按照自治区分配的任务要求,层层分解责任,逐个落实建设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成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自治区文化厅和体育局要牵头组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检查督促工作。 (三)依法依规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标准、规范,确保建设质量。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管理。要切实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不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实行奖惩。自治区文化厅、体育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与各市签订的责任书提出的工作责任内容,对设区的市完成任务情况于2010年12月进行检查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积极性较高、实施效果显著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并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全面完成。 附件:1.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安排表 (略) 2. 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