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效能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街(镇)“两车”停放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市政府《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规范人行道、公共场地有序停车,规范承包代管点收费寄车行为,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两车”停放管理责任 各区、街(镇)城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暂行办法》以及我局《福州市区自行车、摩托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承包管理暂行规定》(榕执综【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的意见》(榕执综【2006】70号)要求,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辖区范围内“两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切实做到临街人行道、公共场地禁止不按停放线停车、商店门前充电、横放车辆、占盲道等乱停车现象,代管点禁止不设标价牌、乱收费、不给发票、代管员不挂胸牌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乱停车、违规代管点按规定予以处理。各街(镇)是“两车”停放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必须设置“两车”停放管理专门机构,街(镇)所属“两车”停放管理站要配备专职人员,上级所拨专项经费要用于行业管理(如聘请督导人员等)开支,街(镇)领导要督促“两车”管理站抓好日常巡查管理、督促城管中队抓好日常执法,两者同步进行,缺一不可;各区执法局是“两车”停放管理业务主管责任单位,负责抓好全区的“两车”停放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知街(镇)和相关单位解决,同时要积极协助街(镇)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检查指导街(镇)搞好管理,定期通报辖区“两车”停放管理落实情况。市城管部门在制定全市性“两车”停放管理制度文件的同时,监管区、街(镇)做好“两车”停放管理,定期通报各区“两车”停放管理情况。 二、严格“两车”停放执法工作 市、区、街(镇)各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中队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两车”停放秩序的执法工作,特别是街(镇)一级城管执法中队是最基层的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定”方案办事,不得将“两车”停放管理(含代管点规范管理)执法的责任推给街(镇)“两车”停放管理站一家负责,不论是发现“两车”乱停放、占盲道、商店门前车辆充电,还是发现竞标承包的代管点乱收费、不挂胸牌、不给票据等违规行为都有责任当场处罚或暂扣车辆集中处理,当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开据《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处罚金额按市政府《暂行办法》执行。市执法局直属大队协助配合各区做好执法管理工作。 三、落实“两车”停放管理绩效考评 我局制定的《福州市执法局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已经下发,从2010年1月开始全面考核各区、街(镇)履行“两车”停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内容分为日常工作和实地抽查两个方面,由我局实地抽查各城区示范路段、达标路段若干条,组织各城区交叉检查考评,发现考评路段乱停车、代管点乱收费等问题按考评办法扣分,当月平均分85分以下相应扣发当月承包费回拨款,当月处罚或暂扣“两车”30部以上在市容绩效考评总分中加0.01分,未达要求的相应倒扣0.01分。各区执法局要按照市执法局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两车”停放管理绩效考评办法,认真开展对辖区各街(镇)的考评工作。 四、做好“两车”代管点竞标承包工作 市主管部门开展“两车”代管点竞标工作后,各区执法局应当场与各承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各相关街(镇)应同时与各相关承包公司签订由市执法局统一制作的《福州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代管点经营权承包管理协议书》,按照协议的文本内容各负其责做好日常管理、检查监督。 被市物价局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三次以上,由辖区执法局取消该代管点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相应扣减承包费,扣减承包费可按原标底价与承包公司中标价之间平均增幅百分比得出的价格,加上原标底价计算,新增的尚未开展招投标承包的被查代管点暂由辖区执法局组织重新招投标,签订临时过渡期承包合同(原承包人和代管员不得参与竞标),待市里正式招投标完成后立即移交代管点。 五、规范票据购领使用 从今年开始,我市使用的“两车”代管点寄存发票由各区执法局向辖区地税局申购。各区执法局应按规定每月购领核定量为15%以上至24%的“两车”代管点寄存专用发票,无偿提供各承包公司使用。购领前,各区可以每半年为一个购票计划单位,测算出所需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寄存发票数量(本数),将票款汇至区地税局专用帐户,并办理相关购领手续。在申购发票领回后,各区执法局应及时下发使用,同时必须保存三联发票的票根联以备相关部门检查,票据的核销工作由各区执法局及时向区地税局办理。各区保存的票根联可按规定从核销日期开始计算,5年后即可作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