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不断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新局面,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认识,进一步明确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我省是少数民族杂散居省份。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逐渐丰富,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不断涌现,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但是,由于受历史、社会、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我省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基础仍比较薄弱,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有的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投入不足,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有的地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存在流失现象,文化遗产保护难度加大;有的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全面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文化素质的整体提高,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全面落实以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始终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根主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文化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实现“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根本任务,加快江西崛起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保护、继承、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生产出更多更好的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优先支持,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注重多样性、把握规律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不断创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三)目标任务。通过五年努力,全省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备,建立起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普及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适应各族群众需要的优秀文化作品;加大对全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力度,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全面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建设。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重大文化项目的全面实施。大力推进少数民族乡、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全面实施和巩固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以及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等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到2010年底,全省每个少数民族村都建成一所标准化书屋,落实民族地区图书馆、基层文化站、文化室的图书配备政策,所有少数民族村都纳入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建设体系。到2012年底,完成全省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到2015年,在实现民族乡和辖有民族村的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民族村有文化活动室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全部达到省颁标准。继续开展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积极推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数量丰富的少数民族文艺演出、展览、电影放映等活动,更好地满足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要。 (二)加大文化创新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全省少数民族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全面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出版部门和报刊、电台、电视台对优秀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在出版、刊发、播出、宣传、评奖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和鼓励。积极扶持我省重点新闻网站建设少数民族类栏目。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与赣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相结合的研究以及畲族精神的发掘和弘扬。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单位和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积极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推出一批体现江西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水准的文学、戏曲、影视、音乐、舞蹈等文化艺术作品,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精心组织全省畲族文化艺术节、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和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等重大活动,积极支持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民风民俗文化活动的开展,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村寨、社区、校园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组织开展全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全省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对畲族“铁书”、“样式雷”、瑶族“花棍舞”、“盘王节”等我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以及第一次反“围剿”纪念馆、瑞金苏维埃旧址等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工作,加大对各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和保护力度,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加强全省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保护和整理出版工作,切实抓好《江西省畲族志》编纂工作。扶持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民族民俗博物馆或陈列室的建设,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乡村开设本民族语言课程。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扶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与旅游、商贸、体育、教育等领域联动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健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关心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部门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对少数民族乡村的文化帮建工作纳入各自的对口支援工作范围,切实推动受援少数民族乡村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制定文物保护、文化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予以统筹兼顾,切实保障。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民族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保护重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和精品生产。进一步完善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 (三)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少数民族文化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艺术拔尖人才队伍以及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队伍的建设。积极完善人才培养机制,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努力造就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抓好人才库建设。做好人才培训工作,对全省民族地区基层文化队伍开展重点培训和普遍轮训,努力提高其整体素质。加大高等院校和各类少数民族文化基地的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全面推动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