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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晋中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晋价行字[2009]3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晋中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关于调整晋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市价管字[2009]第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1993年开征以来,为完善和提升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有些方面已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的需求,需要作一定调整。但因收费标准的调整,涉及的因素较多,影响面较大,需综合各市的具体情况,从多方面考虑,做细致的分析研究。为此,我们将通过对全省各市及周边省、市相关问题的调研,提出对全省现行《山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征收标准、使用范围等有关内容的调整意见,经协调同意后,下发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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