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保证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广大师生安全,提高学校校舍综合防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1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和任务
在我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改造(更新)、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我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生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乌鲁木齐市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我市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区(县)要对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先消除危房,后维修加固,各区(县)对b级危房逐一制定抗震加固改造方案,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由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实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具体指导、帮助各区(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区(县)制定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区(县)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对本区(县)校舍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本区(县)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档案和校舍基本信息库;制定本区(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证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二)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应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国土、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督和督促检查。
2.发改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3.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当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建设部门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5.公安、国土、水务、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6.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责任和任务,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五、资金安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工程资金,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8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下设各办公室要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等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辖区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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