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重大事件,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保持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是指我市民族宗教领域突然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械斗、冲突、拥挤、踩踏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规模和造成的影响、后果、事件紧急程度分为三级:
(1)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因种种原因造成
的10-20人之间的上访、请愿、聚集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涉及敏感问题或出现械斗等情况,参与人数在20-50人之间的群体性事件。
(3)特别重大事件(i级):出现人员伤亡,事态迅速扩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其他情况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已发生的因民族政策、民族关系、民族权益等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领域和因宗教教产、教权、教义等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宗教领域突发性事件。具体可分为: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不同民族间较大规模冲突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物刊载的内容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因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4)各民族交往以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较大规模民族间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性事件。
(6)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房产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较大规模矛盾纠纷、械斗。
(7)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8)因土地开发、城市建设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旅游景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对民族宗教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有关部门负责处置为主,必要时报上级部门直接负责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协调联动,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四个维护”和“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发挥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作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大多数群众,教育转化中间分子,打击少数不法分子,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要加大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时、果断地化解处置矛盾,严密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
(4)依法、依政策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客观地对事件予以定性。本着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解决的原则,对事件中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嘉峪关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酒钢公司统战部及市政府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突发事件的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2.2.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统战部:按照牵头抓总的要求,协调检查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对策性建议;做好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重大问题。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正确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3)市委政法委:支持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查处有关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协调、指导全市政法系统全力支持民族宗教等部门依法处置有关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策依据和建议,并提出预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议。
(4)酒钢公司统战部:在公司各厂矿企业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了解和反映少数民族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和配合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重大问题。
(5)市政府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预防和处置民族宗教突发重大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建设,抓好督促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化解民族宗教问题的规律,对可能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提前化解。对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处置。总结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6)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供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策依据和建议;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并参与组织开展劝导疏散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相互间协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7)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各中小学学生进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处理学校内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防止事件范围的扩散,尽快消除不良因素,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8)市公安局:负责维持重大事件现场及周边的秩序,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9)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予以答复。对法律政策规定之外的诉求,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0)市民政局: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聚集事件和边界地区发生的针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群众之间或同一民族群众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对因不同民族群众之间或同一民族群众之间因土地、矿产等权属纠纷和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中涉及用地纠纷及整治乱、滥建宗教活动场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引发的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2)市建设局:对在城市建设中,因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对未经批准的乱、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建筑行为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3)市房管局: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因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4)市规划局: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重建规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5)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对因文化活动和文化市场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1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把清真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关,做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消费环节清真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因民族餐饮问题引发的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调查。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立即将情况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现场处置
民族宗教问题敏感复杂,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到达现场,用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件。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作用,引导他们配合政府,主动说服教育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
4.1 宣传教育
预防和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要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妨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不得堵塞交通,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要使群众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属违法行为,且须承担法律责任。
4.2 信息发布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个别确需公开报道的,由市民族宗教局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经市保密局审查后,并报经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按照省、市有关加强新闻宣传的规定,视情况作简要的公开报道。
5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要继续加大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市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总体要求,保证各项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把会不会做民族宗教工作特别是能不能冷静、果断、平稳处置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于重视不够、失职失察,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应急保障
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处理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并配备必要设施,保障通讯畅通,保证必要的经费。
7 附则
7.1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