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做好我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总结表彰2年来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事迹和经验,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劳动光荣、崇尚知识、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充分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积极性,为实现我市“超越自我、再塑形象、奋起追赶、努力晋位,把哈尔滨建设成为现代大都市”的目标和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哈尔滨市所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和农民;党的隶属关系在哈的中直、省属单位及干部、职工。
县(市)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市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不在参评之列。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照科教人员对待。离退休人员原则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数量、比例及原则
本届劳模大会拟评出模范单位100个左右,模范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
本届劳动模范人选结构中,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4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高于劳模总数的15%;科教文卫体等人员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8%;其他占12%左右。妇女、青年、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占一定比例。
评选劳动模范,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进取、奋发有为,2年来在推进哈尔滨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靓环境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2.围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在完成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立足本职、吃苦耐劳,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在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4.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等领域和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财贸、社会公益等服务行业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整治环境卫生、理顺交通秩序以及构建和谐哈尔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解放思想、科学种田,多种经营、劳动致富,扶贫开发、帮扶帮建,在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模范单位(集体)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带领职工群众真抓实干、奋力攻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领先地位,为哈尔滨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依靠科技进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大力开发和积极推广职工在节能减排增效方面取得的新成果,在引导职工增强节约意识、倡导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5.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交职代会讨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在企业民主管理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7.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在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成绩显著;
8.在维护社会稳定、整治环境卫生和理顺交通秩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9.在非物质生产领域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为推动哈尔滨现代大都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五、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第33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姜明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曲磊,市政府副市长王莉,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石嘉兴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常务副主任吴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丽欣、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力斌、市纪检委常委吕玲义、市政府国资委纪检书记田汝范、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朱守东、市农委副主任张建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丁永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付洁苒、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闫生、市科技局副局长孔宪一、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王利、市总工会副主席方春梅、团市委副书记闫红蕾,市妇联副主席张鸿雁组成。筹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石嘉兴兼任,副主任由方春梅、张建华、丁永林兼任。
六、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依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可由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的评选程序进行推荐,各单位对推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履行基本程序后,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综合联评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县(市)联评后,报市评选办公室。
(三)市评选办公室审核、考评后,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在《哈尔滨日报》进行公示,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奖励方式
本次当选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明确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把那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者推选上来。对近2两年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现象的,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报销职工包烧费的,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及时交纳工会经费的,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被环保部门一票否决的,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的,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有违反党纪、政纪、法纪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评选对象参加推荐评选。
(二)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和原则,要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必须进行公示。推荐为模范单位和作为劳动模范人选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与评选。
(三)面向基层,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推荐时,要严格掌握结构要求,确保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的比例。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评选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评选原则、程序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同时,将此次评选活动作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委会议精神,推动我市新的发展战略实施和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广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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