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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2010年4月1日国务院、自治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清理规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强化服务功能,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贯彻执行《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我区驻京办事机构专项清理工作,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撤销任务。 (二)规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三)加强我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统一管理和协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对口联系国管局和北京市政府的职能作用。 三、工作机构 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我区清理撤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跃飞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谭 勇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 陈善德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余海燕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江建伟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席鸿康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何小聪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韦运雪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成 员:蓝建清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副调研员 唐述兰 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 李云英 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王 真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主任科员 王天广 自治区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处长 薛有荣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调研员 杨柳霖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京办综合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善德同志兼任。 四、工作任务 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部署工作阶段(2010年4月20日前)。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传达学习国办发〔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自治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和部署各自驻京办事机构专项清理撤销工作。 (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工作阶段(2010年4月20日至31日)。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调查摸清各自驻京办事机构现状,开展自查自纠,于4月底前将本市、本部门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在京设立办事机构情况报告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 (三)申报核准、保留工作阶段(2010年4月31日至5月10日)。已经设立的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必须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以便报北京市政府备案。报批时要说明需要保留的理由、编制、职能、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予保留。 (四)清理撤销、安置工作阶段(2010年5月31日前)。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坚决撤销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于2010年5月底前将清理撤销、安置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 (五)完善机制、报告工作阶段(2010年6月30日前)。在认真开展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责的长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根据《意见》要求和我区实际,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6月20日前将清理撤销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制定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具体意见,同时报送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6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工作完成总体情况,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把握清理工作的范围对象,摸清底数,应撤尽撤,不折不扣地按照《意见》要求的清理范围和对象开展清理撤销工作。一是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二是已经设立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提出保留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予保留;三是撤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四是主动配合北京市政府做好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法人资格注销和工作户口、工作居住证等的清理工作。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驻京办事机构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履行职责。 (二)规范处置资产。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要统筹兼顾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清理撤销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部署推进清理工作,有清理任务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意见》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清理责任。要把握原则,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组织实施驻京办事机构的保留、撤销和规范管理等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确保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情况汇总、跟踪进度、检查指导等工作。自治区监察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财务清算、资产处置等工作;自治区编办、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撤销编制、安置人员等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主动联系国管局和北京市政府,积极协调各地级市政府,加强对我区各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制定我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加强和规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纪律要求。要严格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大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督实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清理工作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通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不执行清理整顿规定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包括改头换面以各种形式隐瞒、保留新设应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 邮政编码:530012 联系电话:0771-2800934、2806679,2804647(传真) 联 系 人:蓝建清(13978884609)、叶谱(13877146946) 电子信箱:gzhs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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