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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研字[199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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