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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09]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推进新农合 各区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从2010年起全市农民参合率稳固在95%以上,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全市积极推进门诊统筹。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根据全市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85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为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5元,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各为2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30元。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引导、调动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并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的扶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给予适当支持。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之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个人缴费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资金应当在当年3月10日之前进入基金专户。 (二)创新新农合缴费方式。各区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加办法、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助比例和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重点要做好门诊统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并主动缴费,不得强迫农民缴费,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不得用财政拨款等冲抵农民缴费。 (三)适当延长农民缴费时间。各区要充分利用外出务工农民春节返乡时机,让更多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由上年年底延长至当年2月底。为便于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做好特殊人群的参合工作。各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特殊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农场(包括林场、良种场、养殖场等)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纳入当地新农合范围;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可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合(保)。 三、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受益水平 (一)按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各区在制订参合实施方案时,要在重点解决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的基础上,兼顾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使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都能得到适度补助。同时要做好门诊统筹与原家庭账户资金使用的衔接工作。有条件的区可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费用。 (二)合理调整统筹补偿标准。各区要根据前期运行情况和筹资标准的变化,合理确定新农合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标准。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20%-30%,实行单日补偿封顶和年总额补偿封顶相结合的门诊费用控制办法。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同时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区、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草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5%-10%。 (三)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的病种。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限额或定额补助的病种,重点对发病率高、治疗费用负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慢性疾病给予适当额度补助。补偿方案中必须明确规定特殊病种(慢性病)疾病的鉴定医院和鉴定程序。 (四)统一新农合基本药物及诊疗目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统一使用《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诊疗项目按《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 (五)将当年出生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其医疗费用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六)实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之外,给予350元的定额补助。 (七)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率。各区要严格执行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5%(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5%的规定。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二次补偿要在下年度1月底之前完成。 (八)方便农民就医报销。从2010年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即时补偿工作。探索住院费用按病种定额付费、限额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探索开展相邻区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和检验结果、出院即时结算等试点工作。 四、提高管理能力,规范服务行为 (一)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各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鄂编发〔2008〕18号),落实区、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区级管理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要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效率。 各区要将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要按照全市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本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并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研究探索新农合“一卡通”管理,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不规范、举报投诉多、医德医风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清退。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探索制定本辖区住院率、例均住院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目录外用药比例等控制指标,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断、治疗、检查、用药和收费。 五、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一)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和用拨分离的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在指定的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 (二)落实政策公开及补偿公示制度。要将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执行区、乡(镇)、村3级定期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等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加大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审计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审计稽查制度,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听取本级新农合运行和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部门协调,搞好制度衔接 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全市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新农合与医保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信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在区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得到医疗救助补助的一站式服务,尽最大努力方便贫困农民参合及就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卫生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民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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