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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安监发[2009]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1号令),加强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健康与人身安全,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机制,省安全监管局与煤监局联合组织成立7个检查组,于11月16日-26日,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绥化等重点市以及煤矿城市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今年3月份,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总工会,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联合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全省13个市(地)和农垦、森工总局,积极协调,认真组织,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搞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扎实有效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开展护品专项检查 根据《通知》和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深入检查。据统计:截止11月底,全省共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6487个,查出问题2805项,下发整改指令2048份,罚款金额105.4余万元。 在专项检查中,各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伊春市在专项检查中,共检查129个单位,下达整改指令278份,罚款23.5万元。哈尔滨市检查1768户企业,查出问题1432项,下达整改指令1360份,罚款45万元。大庆市把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牡丹江在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中,制定了包含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记录在内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表格,做到“四有”,即有数据、有登记、有汇总、有签字盖章。 虽然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中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是个别市(地)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部署的工作敏感性不强,个别市(地)安监局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多次催办情况上不来。有些市(地)对本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底数不清,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政策和法规不熟悉。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没有把劳动防护用品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只注重经济发展,不注重安全防护,主体责任不落实。首先是劳动防护用品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本不投入。其次是企业内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缺乏监管机制,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工会、供应、采购等部门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不熟悉,不了解,没有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最后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受利益驱动,为减少成本,无视法律法规,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企业不按规定配发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不了解相关知识和规定,企业的宣传教育培训不落实。 三是有些地方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没有把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安全检查时忽视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开展工作无从下手,造成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监管工作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个别地方监管部门机构不健全,有的市(地)没有监管机构,执法力量薄弱,手段落后,特别是县(市、区)没有监管人员,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没能形成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管 通过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对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对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引起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各级安监部门要继续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监管。 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以《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指导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 二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纳入安全生产整体监管工作中来。要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监管部门特别是县区安监局都应当把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联动机制,特别是建立与工商、质监、建设、工会、煤监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活动。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要利用好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法规和标准,树立典型,用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事故案例,进行专题宣传教育。要把劳动防护用品的专业知识和法规标准纳入各级安全监管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执法人员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指导和培训,增强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意识,使从业人员普遍增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自觉性。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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