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有关单位: 2010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1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净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决定》,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建进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学习 一是要领导重视。《决定》的贯彻实施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设。二是要加强学习。各单位要将《决定》的学习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学习结合起来,使行政审批实施人员增强对《决定》颁布重要意义的认识,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履行好行政审批工作职责。三是要做好宣传。省政府在《决定》颁布的同时,已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开宣传,我厅有关单位也要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做好宣传工作,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行政审批相对人熟悉《决定》的各项规定,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二、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决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规定实施审批,同时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进一步减少办理条件、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对违反《决定》等有关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审批严重违法、损害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监督检查 (一)我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创新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审批监督等方面的配套制度。 (二)按照省政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开展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为进行层级监督”的要求。厅机关法制机构将每年不定期依法开展对厅机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挂钩,重点是开展行政审批(许可)案卷评查,案卷评查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要意义。 (三)省政府为督促检查《决定》的贯彻落实,将于今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省范围的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将结合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加大考核指标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内容比重。我厅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确定每年9月至10月份为自检自查时间。 四、要求 (一)省政府1号令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单位做好相关的前期准备,并严格按照其规定的内容组织落实。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标准对行政审批(许可)及时进行立档归卷,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行政审批目录和案卷归档情况报送厅法规处。 (三)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范本》并认真组织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使用各类文书的基本要求和技能,自觉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