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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筑节能专项培训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节能监管水平和实施能力,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0〕7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0〕26号)要求,我委决定全面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低碳绿色建筑技术为重点,以新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及配套供全市免费使用的《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为主要内容,按照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分级培训的原则,在今年内对全市建筑节能相关监管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普遍轮训一遍,着力提升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升从业人员执行标准、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 市城乡建委主要负责对区县城乡建委建筑节能相关管理人员,区县选送的建筑节能培训师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单位,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均含外地在渝单位)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区县城乡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培训安排 (一)区县城乡建委建筑节能相关管理人员及师资培训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委托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四)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单位,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等从业人员培训委托市建筑节能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以上培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区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的培训由区县城乡建委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安排。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培训对于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实施能力的意义,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市培训。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必须认真组织好当地的培训工作,确保在今年内对辖区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从业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培训组织和实施情况将作为我委对区县建筑节能年度考核和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区县开展培训师资不足的,可向我委提出申请,由我委节能处统筹安排给予支持。 (三))全市培训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并于各自负责开展的培训完成后一周内将培训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委节能处。 联系 人:市城乡建委节能处 曾小花  张 军 电话:63672728(兼传真)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邮编:400014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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