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炭企业: 为改善我市的煤炭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和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煤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蓝天碧水、节能减排、两地保护和造林绿化工程,全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我市煤炭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是部分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整合开发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二是部分煤炭企业环保设施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排污、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和裂缝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影响了矿区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全市的环境质量,需迅速加以解决。为此,必须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开发中加强生态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二、明确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各部门及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的主体,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高标准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认真地履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各项义务。 (二)明确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巡查,定期对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定期审验,杜绝无证排污,违法排污。国土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落实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三)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加大对煤炭矿山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我市“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将我市煤炭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达标排放、生态良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优美的生态矿山。 三、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 按照“废水排放净化、废渣处理无害化、生态恢复绿化、矿区环境美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废水、废渣、废气的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所有煤矿应建储煤筒仓,基本做到原煤不落地。由于地质条件等因素不能建储煤筒仓,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建储煤场,储煤场应尽量缩小面积,四周应安装挡风抑尘墙并高于堆煤高度两米以上,设置全方位覆盖堆煤场的固定洒水装置;矸石堆存应建仓或采取封闭措施;原煤筛分应加装除尘设施;原煤输送转运、转载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设自动洒水装置,尽可能减少原煤、矸石跌落高度;锅炉、热风炉需安装除尘和脱硫设施,多台锅炉在一座锅炉房的应共用一个烟囱;鼓励采用清洁替代能源。 (二)完善废水处理设施。根据井下排水量建设足够规模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事故水池;工业生活污水应建污水处理设施;按环评批复要求,不允许排放废水的应对处理后的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利用,必须有明确、可靠的用水对象和方案;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遵循“用污排净”的原则,优先回用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储煤、生产场地应在场地最低处等适当位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系统和回送污水处理厂的管线。 (三)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矸石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矸石堆场必须在经批准的选址上进行建设,矸石场的建设、堆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范、标准;矸石场役满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复垦;生活垃圾按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处置,不得乱堆乱放,不得送矸石场。 (四)有效治理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用低噪声的设备代替,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对鼓、引风机、液压机、振动筛等产噪设施,应按要求采取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要制定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整治措施,对矿区煤炭开发中塌陷、裂缝等生态破坏现象进行整治,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矸石山、堆场按规范要求采取覆盖和绿化措施,防止自燃和扬尘污染。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资源整合后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国家环保部进行审批;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单独保留、产能增加且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的煤矿,要及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材料,并报省环保厅审查后出具变更文件;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的其它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七)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批复进行建设,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建成投入试生产的煤矿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八)做好关闭矿井环保工作。对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兼并主体要做好关闭矿井的环境保护工作:一是清理矿井生产区,防止次生污染;二是对不再使用的矸石堆场进行闭库处理;三是对原采区出现的地表塌陷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及时进行治理和采取措施;四是兼并主体应编制关闭矿井的环境整治方案,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3个月内完成整治工作。 四、切实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情况,查清底数,认真开展工作。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和进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煤矿企业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和关闭矿井的闭井环保治理工程要充分利用煤炭企业生态恢复保证金等政策性资金。对能够按期高质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在财政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上以奖励的形式优先安排,对兼并主体的新建项目优先置换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严格考核奖惩。对在此项工作中行动缓慢、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违法现象严重的县市区和企业,实施除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区域、行业限批,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整合主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