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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0年治污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长治市2010年治污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长治市2010年治污减排工作方案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通过科学安排,周密部署,层层落实,治污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均达到了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为巩固成果,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3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治污减排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治污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结构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攻方向,坚持“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实施治污减排,使今年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工作内容 (一)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施。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未完成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机组的决定》(晋政函〔2008〕4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05〕56号)要求,取缔关停的发电机组和炼焦炉,必须严格按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地貌,防止死灰复燃。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一)。 (二)全面完成治污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管理。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人员和经费,完善配套建设,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记录处理水量、进出口水质化验浓度数据和药剂使用量。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进一步改造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的,一律高限处罚,公开曝光,并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未建成的长北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管网配套建设并投入运行,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二)。 2、加快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 全市所有已建成投运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必须尽快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加强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废水治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台帐,按要求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处理水量、进出口水质化验数据和药剂使用量等情况。 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庄煤矿、五阳煤矿和晋煤集团赵庄煤矿污水处理扩建工程在2010年3月底前投入运行,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漳村煤矿污水处理扩建工程在2010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三)。 3、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管理。 全市所有现役燃煤(包括煤矸石)发电机组已建成投运的脱硫设施必须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燃煤发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5%以上。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维修需要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提前7日报请市环保局批准同意。遇事故停运应在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脱硫设施停运超过7天的,燃煤(包括煤矸石)机组必须同步停运(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四)。 各燃煤电厂要进一步加强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管理,做好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存储,所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一年。历史数据存储系统必须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以便环保部门随时调阅。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修改历史数据,一经发现,按照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对待,从严查处。 各燃煤电厂so2排放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具体排放指标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由市环保局对各燃煤电厂进行排放总量的专项考核,不允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凡so2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电厂,报省环保厅取消脱硫电价,并进行高限罚款。 4、加快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全市所有炼焦企业已建成投运的焦炉煤气或烟气脱硫设施必须尽快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100%,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等情况(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五)。 四、组织领导 1、成立专门机构。市政府成立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治污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保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李 柏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于 川 市政府秘书长 秦正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旭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韩有堂 市监察局局长 柴玉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毕建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许 萍 市司法局局长 阎潞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秀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云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永斌 长治供电分公司经理 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李新春同志兼任,办公室电话:0355-20236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治污减排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在治污减排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后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组织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工作。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今后不再审批高污染、高能耗的火力发电、焦化、普通钢铁生产等工业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开展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对已关停的燃煤发电机组及时落实关停确认文件,使其形成的二氧化硫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包括各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必须确保长北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8月底前投入运行。监督指导已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及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治污减排工作是改善人居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治污减排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自上而下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自觉履行环保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行业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治污减排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治污减排的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推动治污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特别是对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能按时完成治污减排工作任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治污减排工作事关全市人民的共同利益,事关长治的未来发展。新闻媒体要对治污减排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详细报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并进行跟踪报道。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治污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减排工作奖励制度。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表彰在我市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完成年度治污减排任务,并通过环境保护部年底核查的减排项目,按照减排量发放“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对于完成年度治污减排任务,并通过环境保护部年底核查的工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企业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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