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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近日,国家提高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经省政府同意,此次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后,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为解决因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提高对压缩天然气企业的影响,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决定适当降低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元降低到0.32元。 二、上述征收标准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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