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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流通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10]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合法经营,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省局决定对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封闭式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交易市场(不含商场、超市)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开办者以柜台出租形式经营的,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方式栏中标明“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后加“(出租柜台)”。 二、集中交易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栏中标明“市场名称+字号(或柜台号)”。 三、集中交易市场及场内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标准,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42号)要求进行;场内食品经营者现场核查标准中涉及共用部分,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申请许可时核查结果为准,即市场开办者现场核查场内共用部分核查合格即视为场内食品经营者该项目为合格。 四、集中交易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由市场开办方提供,并注明为“食品经营柜台”。 五、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发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及场内食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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