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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德清县洛舍镇砂村凤凰山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3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报重新设置原德清县洛舍砂村凤凰山花岗岩石矿矿区采矿权的请示》(湖土资〔2010〕20 号)及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德清县砂村凤凰山花岗岩石矿有关问题的说明》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置德清县洛舍镇砂村凤凰山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1 宗,暂定开采规模12 万立方米/年,暂定开采年限10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390778;y:40502454。 二、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整体出让,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审查及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基础工作。 三、拟设采矿权位于《德清县矿产资源规划》限采区,应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与买受人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治理备用金,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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