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关于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
【发文字号】 呼建委发[2010]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建筑业企业:
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力军,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当前从我们的现实情况看他们的作业、生活环境普遍较差,甚至个别施工现场因作业、生活环境差影响到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对于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关注民生、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建筑业企业要把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保障工人职业健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要制定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实施方案,明确企业领导分工及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日常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实现农民工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生活环境的秩序化、安全警示人性化,全面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推动建立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长效机制,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明确目标,切实推进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建筑业企业承担着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及时投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筑业企业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作,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把维护农民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应包含按时发放工资、劳动保护条件等条款,并符合有关规定。
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发挥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作用。选用一批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群众监督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企业报告;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协助有关人员组织工人及时撤离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提出整改建议等。
三、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作业、生活环境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厕所等基本生活设施。有条件地区的施工单位可与电信运营单位联系合作,在农民工宿舍内或在施工现场安装基本的通讯设施。要结合季节特点,做好农民工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特别是高温天气,要合理调剂户外作业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体检,使农民工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施工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切实为农民工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相关的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不断满足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的需要,体现对农民的人文关怀。
四、积极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
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积极组织工人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使广大农民工了解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保安全的企业文化氛围。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的警示用语,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加工区及生活区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从今年开始要求特殊工种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其它工种持证率要逐年提高,逐步达到全部持证上岗。
五、加强监管,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建筑执法监管工作要把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是否达标列入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对不达标的项目责令整改,影响到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项目要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工。不达标的项目不得参加项目评比评优活动。
建设主管部门对贯彻落实《标准》情况将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标准》的企业或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严格执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进行表彰。
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生活、生产设施的改善工作。严格贯彻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逐步改善建筑工地农民工的作业、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1.总则
1.0.1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施工现场出人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人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5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6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7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0.9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0.10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环境保护
3.1防治大气污染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从事土方、渣上和施上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施工现场混凝上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1.9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3.1.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2防治水土污染
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人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易燃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它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人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环境卫生
4.1临时设施
4.1.1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4.1.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
4.1.3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科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1.4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4.1.5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位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4.1.6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1.7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4.1.8宿舍内应设置垃圾桶,宿舍外宜设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4.1.9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4.1.10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4.1.11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4.1.12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4.1.13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4.1.14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4.1.15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4.1.16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4.1.17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4.1.18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4.1.19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4.1.20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4.2卫生与防疫
4.2.1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4.2.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嶂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4.2.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2.4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人制作间。
4.2.5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4.2.6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4.2.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4.2.8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