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制定了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考核指标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18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见附件1)。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10年市人民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4类18项全部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见附件2)。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安全生产创新工作三个方面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直有关部门(见附件6)。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6项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分解和控制。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综治办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见附件7)。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乡、村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临汾供电分公司、市农机局、市综治办等20个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直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市属企业和县、乡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总得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 75(含75)分以上为良好, 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75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中确定年度先进单位。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抢险救灾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直接监管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综合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六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等六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创新工作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0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人民政府下达市直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市直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有效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内在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四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实行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等三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和良好及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轻重,将县市区划分为a、b、c三类:a类:尧都区、洪洞县、乡宁县、蒲县、古县、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b类: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安泽县、汾西县、临汾经济开发区、侯马经济开发区。c类:吉县、隰县、大宁县、永和县、壶口风景区。 (一)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a类县(区)人民政府(2个),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2个),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c类县(区)人民政府(1个),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a类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c类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优秀的市直部门(5个),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20个)的分别奖励3万元。 (四)对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0名)的,每人奖励1万元。 (五)对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20个)和先进个人(20个)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3000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七)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汇总表(略)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略) 3.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考核内容(略) 4.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内容(略) 5.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创新工作考核内容(略) 6.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略) 7.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