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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表彰奖励盟民族歌舞团的决定


【颁发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发[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多年来,盟民族歌舞团按照建设民族文化大盟目标要求,坚持文艺工作“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发扬勇于吃苦、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扎实工作、勇于创新,为繁荣和发展全盟民族文化艺术做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和突出的贡献。盟民族歌舞团近几年新创作艺术作品90余部,其中歌曲《神马颂》,舞蹈《马背雄鹰》获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艺术创作“萨日娜”奖。2009年,盟民族歌舞团在舞剧精品创作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大型现代民族舞剧《草原记忆》自搬上舞台后,先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项、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项、自治区首届民族文艺汇演金奖、第七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银奖,开启了我盟乃至全区艺术创作的先河,实现了我区舞剧荣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荷花奖”零的突破,成为文化工作最大的亮点。同时,盟民族歌舞团始终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艺术方针,平均每年深入基层及赴盟外进行文化艺术交流演出120场,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全盟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盟民族歌舞团在民族文化大盟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行署决定授予盟民族歌舞团“文化工作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并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希望盟民族歌舞团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盟各地和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盟民族歌舞团为榜样,胸怀大局、立足岗位、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为我盟文化事业发展和民族文化大盟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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