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做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是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近年来,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边清边欠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创新举措,建章立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长效机制 (一)纳入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2010年起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年终将予以考核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恶性事件或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市今年要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尤其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全部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前30日内,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1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报当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备案;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决拖欠问题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由此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解决。 (三)建立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制度。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其自觉向社会作出承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两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减免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予以通报表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承诺、诚信度差的企业和单位应将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强化监督,惩防并举,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清偿。 (二)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三)在建筑施工领域,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凡因“包工头”携款逃匿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垫付。 (四)对于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的年检中,降低或取消其资质,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冻结其在我市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拍卖,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市场。 四、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 为加强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司法、工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固原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