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10]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管理、简化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1%(包括纳税服务大厅换开发票部分),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