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抚州市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
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基层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1号)以及全省首席统计员制度现场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基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稳定基层统计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行政村(社区)统计信息网络,全面解决我市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不稳定、职责不明确、数据不统一的问题,使全市基层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统计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统计经费进一步落实,统计信息自动化应用能力达到100%,统计信息资源实现全社会共享。
二、工作重点
按照“六有、六化”标准加强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
(一)“六有”标准:
1、有机构(统计岗位)。全市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一设立统计工作站(乡、镇、街道设在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场、工业园区设在相应管理机构),行政村(社区)统一设立统计室。
2、有人员。全市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必须配备1名首席统计员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首席统计员必须为专职人员,辅助统计员可由其他部门干部兼任。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助理统计员1名(可由村会计兼任),行政上归乡镇管理,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构指导。
3、有编制。乡、镇、街道按照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抚发[2005]29号)文件精神落实编制,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也应指定在职或在编人员担任。
4、有办公场所。全市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应有专用的统计办公室,配备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施。
5、有电脑。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站至少配备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安装数据处理软件,做到网上传输数据。
6、有经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站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及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岗位津贴,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且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经济规模的扩大逐年有所增加。
(二)“六化”标准:
1、统计人员专业化。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站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应持证上岗,接受统计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经济分析和预测能力,能熟练使用电脑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统计信息网络化。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站应建立上联县(区)统计局的统计信息网络,实现统计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的电子化,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功能。
3、统计管理制度化。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站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报表报送审签、经济分析联席会议和月度工作例会、岗位责任、统计资料立卷归档等制度,做到主要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度张榜公布。
4、统计报表规范化。各基层报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省、市、县统计局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真实的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
5、统计资料档案化。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站应按照县(区)统计局的统一要求及时整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6、主要指标台帐化。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站要建立健全主要指标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填写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落实阶段(2010年5月前)
各地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照农村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六有、六化”标准,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督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前)
各县(区)应于2010年6月底前组织好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市政府将组成督查验收组于7月上中旬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全面到位阶段(2010年8月底前)
全市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全面实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全部达到“六有、六化”标准。
四、工作管理
人事管理方面,首席统计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或场、工业园区的相应机构管理;业务方面由县(区)统计局领导。县(区)统计局要通过考评、考核确认所属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的首席统计员,并下发文件、颁发聘任书,签订岗位责任合同。辅助统计员业务上受县统计局和本级首席统计员共同领导,行政上归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有关办公室或中心领导;行政村兼任的统计人员由首席统计员负责管理。人选要求方面,首席统计员必须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统计业务,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
五、经费来源与管理
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每人每月岗位津贴分别为120元、80元,县(区)政府要将统计员的岗位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区)财政每年拨付给县(区)统计局。每年度县(区)统计局对首席统计员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合格给予全额岗位津贴奖励,辅助统计员由县(区)统计局和本级首席统计员共同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工作,把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理解、关心、支持统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统计部门特别是基层统计部门及时解决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分工,周密安排。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统计部门要做好首席统计员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轻易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的,必须按《统计法》规定征求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岗位津贴供给和必要的统计业务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机构的设立以及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配备的相关工作。政府信息中心要抓好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信息化延伸的具体实施,加大统计联网直报力度。
(三)加强督导,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人事、编制、统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各基层单位的统计机构设立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禁政策措施不到位、走过场,要用法律手段维护基层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人事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要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在政治上关心统计干部的成长,激发统计干部的积极性,为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五)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科学性、严肃性。各级法制、监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统计部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专项、重点执法检查。
附件:
抚州市首席、辅助统计员职责和考评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理顺基层统计工作关系,使之能有效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赋予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更好地依法完成本辖区的所有统计任务,特制定《抚州市首席、辅助统计员职责和考评办法》。
一、对象
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及辅助统计员。
二、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人员职责范围,是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必须按照“统计站工作职责”、“首席(辅助)统计员岗位职责”、“统计站目标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例会和学习制度”、“部门统计联系、协调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各项统计工作。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并检查监督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收集、整理统计资料。研究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党政领导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发挥统计在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完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基础建设,搜集、整理、编印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好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组织完成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所布置的专业统计、普查、各项专项调查任务。主要内容有:
1、完成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党委、政府年度主要经济目标责任制中统计指标完成情况和考评工作。
2、农业统计。①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②农、林、牧、渔业及其服务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中间消耗、增加值统计;③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调查;④其他“涉农问题”的统计专项调查。
3、工业、建筑业、投资统计、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等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4、社会统计。主要有劳动工资统计,分季报和年报。
5、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各项专项调查。作为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都要直接参与并组织实施好具体的工作。
6、设有省、市统计系统抽样调查点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要保质保量完成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粮食播种面积调查等各项调查任务。
(七)其它工作。
1、建立健全本辖区统计数据库并不断更新维护,保持各类数据与统计局审核后的数据相衔接。
2、及时负责收集本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直接上报的数据和统计局反馈的直报单位的统计数据。
3、完成统计任务外,经常深入了解本辖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反映基层经济工作的落实情况,收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群众的各种意见和呼声,及时向当地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种信息。
4、为当地领导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统计数据,积极撰写本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做好领导的参谋。
5、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各行政村(社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好对所辖行政村(社区)考评方案。
三、考评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每年县级统计部门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对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进行考评。采取百分制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
(二)考核方法、步骤和等次。年末,由县级统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进行考评,采用检查和专业人员提供相关考评资料的方式进行。评定等次分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称职、优秀四个档次,其中得分0-59分为不称职;60-75分为基本称职;76-85分为称职;86-100分为优秀。
(三)奖惩。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年终考评,评为“优秀”的,分别奖励岗位补贴1440元、960元;评为“称职”的,分别奖励岗位补贴1320元、840元;评为“基本称职”的,分别奖励岗位补贴1200元、720元;评为“不称职”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首席、辅助统计员,由县级统计局建议其所在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党委调换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