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
(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aaaa级景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旅游资源非常丰富。2007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下,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总体部署和“一年树形象、三年见规模、五年成品牌”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青海湖旅游整体策划》,强化运作,扎实工作,强力推进景区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资源整合、环境整治、旅游市场整顿、旅游宣传营销、景区项目建设和构建和谐景区等工作,景区面貌有了较大改善,景区形象得到有力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更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湖风景名胜资源,促进青海湖景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景区旅游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的《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青海湖景区目前开放的重点景区为二郎剑(原151)景区、鸟岛景区、仙女湾景区和沙岛景区,其余地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特别是原青海湖渔场、洱海、109国道以北至青海湖湖边区域(不含二郎剑景区)以及青海湖东岸是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核心保护区和重点生态保护与恢复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旅游观光及相关的餐饮等服务性经营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经营”的规定,在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审核并取得《青海湖景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景区经营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到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检验照等相关手续。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将《景区经营许可证》作为受理景区经营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开展年度检验等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对《景区经营许可证》做好查验记录工作。
三、《景区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青海湖景区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函〔2008〕50号)“严禁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和组织及个人将土地、耕地、草场等以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提供给他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按照《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对当地群众利用自有房屋或土地进行餐饮、娱乐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总量加以控制。经营区域的设置由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根据《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对所有经营性广告、商业门店牌匾、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乱搭滥建经营性场所,不得擅自从事餐饮、娱乐、导游和客运服务等经营活动。
四、以临时性搭建帐篷开展牧家乐等经营项目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服从青海湖景区主管部门的管理,申请并取得《景区经营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到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检验照等相关手续,在109国道青海湖段以南、环湖西路以西由青海湖景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区域规范经营,接受景区工商分局和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照章纳税。
五、为维护景区旅游秩序,切实保障旅游观光者的人身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109国道青海湖南岸段以油菜花为背景照相的游客车辆,应有序停靠在设有停放标志的匝道或服务区内,严禁在公路边随意停放。服务区内应按有关规划设立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服务设施。青海湖景区治安管理局负责国道沿线车辆禁停、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扩大营业面积和经营范围,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确需转让经营权、变更经营地点、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经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书面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青海湖景区内所有经营项目都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公示在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价格(收费)公示牌上。旅游购物场所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积极协同省、州、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景区内门票、餐饮业、住宿、购物点、停车场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对虚高定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明码标价和利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八、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文明经营,严禁尾追游客、强买强卖,不准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欺诈游客。在省政府确定的青海湖封湖育鱼期间禁止在景区范围内捕捞、收购、加工、出售青海湖裸鲤。交通、旅游、治安、价格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未经批准而从事导游、客运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黑车”、“黑导”、“黑票”等违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景区周边道路运输秩序和正常的旅游经营市场秩序。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和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一律视为违法票据。
九、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青海湖景区内各乡镇、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卫生清扫、垃圾处理,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负责景区环境卫生及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服从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和有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管理局和有关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省有关部门及景区内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的派驻机构,做好关于规范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一系列工作要求,促进景区健康、文明、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