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在中卫市的实施效果,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改进人民银行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信贷政策实施效果,发挥信贷政策对中卫市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8〕29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评估对象及评估原则
第二条 评估对象。以中卫市沙坡头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被评估单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卫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卫市分行,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银行中卫支行。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可操作原则,坚持正向激励原则,对辖内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量化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章 评估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评估机构:
(一)成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行长任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组长,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分管行长、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办公室、外汇管理科每科确定1人参加办公室工作,其职责为:结合金融机构自评报告,审查核实、汇总数据,给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小组审核。
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信贷岗负责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评估工作和日常联系,调查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提供信贷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办公室负责信贷评估的发布工作,各科确立专人,按照职责分工的内容于年后20日内提供资料和数据,并参加评估分析会议。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每年后6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报组长审定。
(二)建立外部评估小组。邀请市发改委、农牧局、 林业生态建设局、旅游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综合部门负责人作为外部评估政府部门代表,参加评估。
第四章 评估方法及方式
第五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方法:采取金融机构自我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评估、人民银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估是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估项目,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政府评估是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进行评估;人民银行评估是人民银行按照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对金融机构各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的专项和综合评估。
第六条 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定性评估采取问卷形式,定量评估内容要量化,赋予权重和分值。
第五章 评估指标及标准
第七条 评估指标体系。为科学合理地对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设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由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估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总分100分,由三部分构成,其中:金融机构自评占15%,外部评估占15%,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占70%。
第九条 金融机构自评(15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对本机构落实信贷政策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内容应包括落实央行各项信贷政策的情况、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自评应客观、真实、准确。
信贷政策落实及时且有具体实施措施,5分;取得效果分析全面,5分;按时报送自评报告,5分。
第十条 外部评估(15分)
外部评估采取政府经济部门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1、政府经济部门评估(10分)
由政府相关经济部门负责进行评估。
2、社会评估(5分)
采取抽样调查和金融机构网点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领导小组评估(70分)系以权重70除以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所得计算,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为基础分+附加分,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由各单项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得分乘以其所占权重之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估得分=金融机构信贷增量评估得分*40%+“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5%+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5%+房地产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0%+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助学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传导效率评估得分*5%。
综合得分位于前3名的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得分相加位于最后1名的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较差单位,其余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良好单位。
第六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内容,共分八项内容:
一、信贷增量评估
以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10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小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贷增量评估得分=100/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各项贷款增速。
二、“三农”信贷政策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小于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该机构涉农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涉农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涉农贷款服务部门的,加10分。
4.推出与涉农贷款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加10分。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小于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优惠利率制度,加10分。
3.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部门,加10分。
4.推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金融产品,加10分。
四、关于房地产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1.房地产开发贷款在考核期内基础分计25分,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考核以0分计。
(1)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发放贷款。
(2)对经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3)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4)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5)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2.购房贷款在考核期内基础分计25分,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考核以0分计。
(1)对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2)对购买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贷款。
(3)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4)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二)附加分评定标准(附加分50分)
1.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增速每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分为10分。
2.考核期内,对购买首套90平方米以下自住房的个人发放贷款增速每高于个人住房贷款增速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分为10分。
3.贷款管理指标。
(1)考核期内,为项目资本金比例<2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发放贷款的,从15分中每增加1项减1分,发放贷款数额每200万减1分,该项分为0~15分。
(2)考核期内,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未以抵押方式发放,从15分中笔数每增加1笔减1分;贷款额度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笔数每增加1笔减1分;贷款期限超过2年,笔数每增加1笔减1分,该项分为0~15分。
注:上述贷款管理指标中涉及“笔数”和“金额”双重标准,在计分时采取双重扣分原则。
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小于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标准(附加分50分)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部门的,加10分。
4.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贷款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加10分。
六、助学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增速小于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助学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助学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助学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被评估金融机构与教育部门建立助学贷款长期合作机制的,加10分。
4.推出有生产性贷款辅助的助学贷款,加10分。
七、绿色信贷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贷款在考核期内基础分计50分,存在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提供贷款的,基础分以0分计。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收回已发放淘汰类项目贷款的,每收回200万元加1分,最高分10分。
2.对在建淘汰类项目提供贷款的,每新增100万元减1分,最高分10分。
3.对国家及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或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每新增200万元贷款加1分,最高分10分。
4.对节能环保领域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信贷支持的,每新增200万贷款元加1分,最高分10分。
5.推出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加10分。
八、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传导的效率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基础分包括贷款质量与存贷比评估得分。
1.以全市存贷比平均水平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存贷比大于或等于全市存贷比平均水平的,得满分2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构存贷比小于全市存贷比平均水平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20/全市存贷比平均水平×被评估机构存贷比
2.被评估金融机构存贷比与上年相比,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一分,该项得分0~10分。
3.贷款质量以不良贷款率8%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小于或等于8%的,得满分2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大于8%的,每增加0.3个百分点减一分,该项得分0~20分。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在评估期内未能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要求,选派合适人员,按时参加信贷政策落实会议,及时准确报送信贷政策有关的各项报表和报告的,在25分的基础上予以扣分。未按照要求选派合适人员参会的,一次扣2分;不按时参加会议的,一次扣2分;缺席会议的,一次扣5分;迟报、漏报有关报表、报告,或报送报表、报告中有重大错误的,一次扣5分,该项得分0~25分。
2.向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上报的与信贷政策有关的报告,在研究方法、分析视角、政策建议等方面比较突出的,每一篇酌情加5分,该项得分0~10分。
3.能够按照人民银行某项信贷政策出台相应贯彻落实方案或实施细则的,加15分。
第七章 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综合得分前三名的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各单项评估得分最高的为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对获得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和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的金融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实行一票否决制。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金融机构对评估工作配合不力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在中卫市金融机构通报,并抄报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及各金融机构上级行。
第八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日常监测和调研,并按要求参加信贷工作座谈会或分析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