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将深入开展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环保后督察和环保“三查”为重点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排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进水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口水质水量等各项指标。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排查超标污水来源,严格依法按上限处罚超标排污行为。对于超标排放污水进入城镇下水管网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予以处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实施绿色电力调度制度,不定期地开展火电脱硫设施投运率核查,实施脱硫电价扣减。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以贯彻落实《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为核心,开展重点减排工程运行质量管理年活动,定期开展火电脱硫设施投运率核查、脱硫电价扣减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率核查工作,督促重点减排工程正常运行,提高相关企业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水平。
(三)开展后督察,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1.要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在各地环保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和市州环保局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整治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的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的停建停产情况,严防被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2.要结合去年重点流域污染整治成果,加强对湖泊流域排污企业的监管,宣传环境污染治理好的企业,严肃查处环保手续不全和超标排污企业,通过环保执法加强梁子湖等重点流域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要彻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取缔网箱养殖。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
(四)开展环保“三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
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环保“三查”活动:通过查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坚决遏制一些地方借应对金融危机为名,上“两高一资”企业,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查“三同时”执行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治污,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通过查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严格检查各地2009年省政府环保执法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推动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确保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行动和环境风险重点行业检查行动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未批先建的要坚决停建、停产;对未落实“三同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对拖延试运行时间不申请验收的,要依法限期验收,并追缴排污费;对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手续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严格处罚。今年,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85%以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明确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等工作重点,并与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总量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环保后督察等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办理被取缔关闭企业的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切实贯彻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第一阶段(5月至6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对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情况和2009年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每月至少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期专项行动工作简报。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第二阶段(7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期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点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各市、州对下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检查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联合督查,准备迎接国务院九部门组织的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五)总结阶段(12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