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民办学校: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方东玲 副组长:姜昌根 谢克联 毛洪亮 成 员:唐平生 李仲生 刘小松 王有宏 夏家龙 陈和平 杜忠厚 王家华 罗 伟 阮铜华 吴庆防 李志平 沈 昊 崔 扬 朱迎友 张承冲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三、明确职责 (一)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 (三)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本区域内学区划分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四)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行“两个统一”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可照顾一名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因其他情况造成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二)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所属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6、学前教育报告单。 (三)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在本行政区,未在本行政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本行政区升学,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 (四)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三县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盲和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或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六)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有条件的县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如县区现有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接受较多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可采取保留定点学校的方式,接受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各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逐步增加定点学校的数量。 (七)特长生招生。今年初中学校不再招收英语、艺术类特长生。只招收体育、科技创新、计算机类特长生。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初中学校须是经省、市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能安排1-3所初中学校招收科技创新、计算机特长生。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初中录取学校招生总计划的5%。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县区初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要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名称、条件、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录取的特长生名单要在原毕业小学和初中录取学校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八)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2日、6月13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成本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标准分学期或学年收取。 (九)合肥实验学校招生。合肥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所录取的一年级学生须服从学校迁址办学要求,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五、招生工作纪律 (一)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严肃性,依法依纪查处招生过程中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二)强化责任追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县区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设立重点班以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办中小学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市区及县城镇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下。 (四)严格控制班额。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小学、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最多不突破54人。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加强学籍管理。2010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新生注册学籍,并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9月20日前上传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上传至市教育局备案。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大局为重,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实现就学零障碍,做到“两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并百分之百享受与城市户口学生“同城待遇”。 (四)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及学校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的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本行政区。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市区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三县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以内涵发展为主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统筹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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