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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17号)精神,经市安委会研究,现将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及目标 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131人。 ㈡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16人。 ㈢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10人。 ㈣消防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死亡人数2人。 ㈤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3人。 ㈥全市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起数4起。 ㈦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0起。 二、设定原则及依据 ㈠依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2010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按照前五年(2005年---2009年)各旗县区实际完成数平均数占60%比率、前五年(2005年---2009年)市政府下达给各旗县区控制考核指标平均数占40%比率之和占全市同口径该指标计算的权重,并适当考虑2009年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各旗县区2010年各项控制指标。 ㈡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项相对指标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以后另行下达。 ㈢上述有关统计指标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标解释,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按季度公告,年终统一核算。 三、实施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层层分解2010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确保逐项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考核指标要做到定期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级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考核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减少各类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0年各旗县区(农垦局)、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旗县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完成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体系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专项整治及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监管情况;工作创新、创优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按100分制计评,其中控制指标为35分;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体系建设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7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落实情况6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6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分;专项整治及基础工作情况16分;安全设施设备情况4分;综合监管情况11分;年度日常工作5分,工作创新创优4分。采用实地抽查、检查记分和日常考核按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扣完为止。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等级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以下的地区定为“较差”,60-75分定为“一般”,76-89分的定为“比较突出”,90(含90分)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对旗县区,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旗县区,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㈠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㈡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并认定为主要责任的。 第九条 市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考核实施单位应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的总体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被考核地区、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其派出单位应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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