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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畜牧水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方案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畜牧、水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全省畜牧、水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方案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全省农业抗灾夺丰收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帮助受灾养殖户恢复生产,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畜牧、水产受灾养殖户恢复生产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扶持。为做好此项政策落实工作,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对象及用途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以上的畜牧、水产养殖户。 救灾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恢复养殖业生产。 二、承办机构 本次贴息贷款承办机构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 三、贴息贷款的利率、期限 新增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按国家惠农优惠利率,统一按年利率7%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由省财政负责筹措安排贴息资金,县以下财政部门直接向受灾贷款户兑付贴息。 四、贴息贷款的额度 一般养殖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殖大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畜牧业: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蛋鸡存笼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笼5万只以上。 水产业:常规品种养殖面积达20亩以上,名特优品种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 五、申报时限 申报时间截止2010年8月31日。今年7月25日至文件下发日之间发生的小额救灾贷款同样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贴息贷款程序 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集中核灾,并向农信社和邮储银行出具核灾证明名单; 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并符合贴息条件的受灾养殖户,向乡镇农信社或邮储银行网点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填写省统一制定的贷款贴息申请表; 县级农信社和邮储银行机构根据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审批发放贷款,按年利率7%向贷款户收取利息,并汇总贴息申请表; 县级农信社和邮储银行机构会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进行一表三联审核盖章,分别呈报各自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数据; 省级主管部门会商审核后,省财政部门按季将贴息资金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受灾贷款养殖户凭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审核的申请表及农信社或邮储银行贷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县、乡)按年息7%标准直接办理贴息手续。 受灾养殖户在7月25日至文件下发日之间发生的小额救灾贷款,经补充审核灾情后,符合条件的按此上报程序一并办理贴息;其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利率执行,贴息仍按7%标准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支持洪涝灾后恢复生产,解决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是我省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畜牧、水产受灾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是省委、省政府抗灾复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救灾贴息贷款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把救灾贷款精神宣传到受灾养殖户,把好事办好,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把握政策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贴息贷款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公示栏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要准确把握受灾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贴息贷款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受灾养殖户积极申请贷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并倾心尽力搞好服务,热情周到地耐心接受咨询。受灾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贴息贷款是农村金融部门发放,财政贴息、用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的贷款,既不是扶贫款,也不是救济款,必须按期归还。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金融、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便民快捷”的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核灾,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办理贴息。金融部门要按照“简化程序、优先救灾”的原则,积极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对受灾养殖户的现有贷款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不得加息、罚息,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展期。为不误农时,对提出新贷款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受灾养殖户可先贷款,后办理贴息。 附件1:救灾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附件2:救灾贴息贷款明细表(略) 附件3:救灾贴息贷款统计表(略) 附件4:救灾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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