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0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2010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重点在规范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查缴非法、燃放秩序维护、禁放点守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标,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为建设平安重庆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泰来任副组长,重庆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放办),由王泰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孙永健、市安监局副巡视员舒启武、市供销总社副主任谢渝刚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交委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春节期间,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和市燃放办合署办公。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烟花爆竹专营办法统一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督导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搞好动员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划定禁放、限放区域,严格销售网点设置和安全监管,加大对各类非法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力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点燃放时段巡逻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及考核。
(三)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导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捡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市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管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商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消防部门:负责制订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调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及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重庆警备区:负责对驻渝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渝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林业、园林绿化、文物、民政、电力、公交、民航、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机场、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三、工作步骤
2010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 2009年12月下旬开始至2010年3月15日结束,根据各个阶段的任务,分五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12月下旬至2010年1月上旬)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组建组织机构,研究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具体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2010年1月上旬至1月下旬)
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清除可燃物,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综合执法,查堵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渠道,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阶段:广泛宣传(2010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
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题,加大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宣传和入户宣传力度,强化社区、村(居)民和单位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让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四阶段:安全守护(2010年2月中旬至2月底)
2010年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 28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全市各地应加强此时段燃放秩序的维护,建立禁放点行业主管部门、守护责任单位、周边协防力量联动机制,落实守护责任。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2010年3月)
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2010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四定”和“六统一”要求,加强销售监管。
按照“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合理规划、方便群众;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2010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420个,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在提高安全标准、严格许可条件的同时,为经营者提供方便、简化程序,于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2010年春节期间允许在我市限制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升空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等共8大类。限制燃放区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 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在我市农村常年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b、c、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产品规格、药量、引燃时间以及包装标志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燃放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各类别烟花爆竹产品,特别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礼花弹。
具体品种、规格由市燃放办于2010年1月10日前在重庆烟花爆竹网(网址:www.cqyhbzw.com)上向社会公布。
4.允许储存的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 2010年1月23日至2月28日。销售时间:2010年2月8-28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给专营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二)划定禁放、限放区域,开展安全检查。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2010年1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完成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的划定并向社会公告。2009年1月15日前,对《条例》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轻轨线路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依据其他相关规定凡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等,由产权或使用单位在禁放点安全距离内设立统一、永久的禁放标识,丢失、破损的,一律补齐,此项工作由各地安监部门督促落实。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划定限放区域时,要远离主城区国家环境监测敏感点(渝中区附二院、大渡口区政府大楼、沙坪坝区市第七中和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九龙坡区重庆理工大学、北碚区西南大学气象园和缙云山微波站、渝北区济华中学和双凤路监测站、江北区港城管委会大楼、北部新区人和实验小学和管委会金山大厦、巴南区巴县中学),并加强环境监测敏感点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与执法。
2.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落实监控措施。2010年1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安保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主城区《重大危险源“一对一”排查监控统计表》于2010年1月30日报市燃放办。
3.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消除安全隐患。春节前,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2次以上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重点对农村地区的房前屋后、城区的露天平台、开放式阳台、防盗窗护栏、建筑施工工地等开展可燃物的清理。同时,要检查各个单位消防器材配备、完好状况及消防通道畅通情况。市政部门要加强地下管线、窖井设施的安全检测,采取开井通风、放气等措施,做好防燃、防爆工作。对排查中发现且一时整改不了的,须逐一填写《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4.加强销售点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全市各级公安、安监、工商、供销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每个销售点必须落实1-2人专门守护,做好周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确保销售点安全。
(三)加强安全燃放宣传,增强广大市民自律、安全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题,开展多形式、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自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1.重点宣传内容。加强对《条例》有关规定的宣传,引导市民按照“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市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宣传,让市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当燃放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加强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重点宣传对象。要加强社区和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村)委会、治保积极分子,深入社区、村(居)、场院,发放《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等宣传品,开展入户宣传;要重点宣传酒后燃放和违规燃放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杜绝酒后燃放、违规燃放行为;寒假前,市教委要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每所中小学校上一堂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课;市城乡建委要组织全市建筑单位对春节期间留渝民工开展“争做守法新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发放有关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品等;重庆警备区要组织驻渝部队及部队医院、疗养院等开展“维护燃放法规严肃性,我为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的专题宣传活动等。
3.丰富宣传教育形式。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在社区、村(居)广泛开展“遵守燃放规定,共创和谐家园”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市民咨询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燃放安全宣传。要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向市民发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的提示性手机短信,在车站、码头及街头大型显示屏播放宣传短片及网络宣传等向市民宣传教育安全燃放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四)严厉打击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1.加强生产、运输环节监管,坚决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厂家只能将产品销售给合法的批发公司,严禁任何生产厂向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在进入我市的省市边界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或服务区及进入主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进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和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是否与运输证相符。梁平县、秀山县、万州区、荣昌县、綦江县、潼南县、合川区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严格检查进入我市或主城区的货车、面包车、卡车等,对来自湖南、四川等省和梁平县的运输车辆要重点检查,禁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2.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一是春节前,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配合,组成综合执法组,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等环节开展不定期的抽查;临时销售网点开始进货后,综合执法组每周对临时销售网点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储存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处,安监部门要吊销其许可证件,工商等部门要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罚款处理。凡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被查处的,要记入企业信息系统,安监、工商部门3年内一律不再给予许可、登记。二是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出租房屋、闲置的厂房、库房、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排查,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没收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同时,要加强街头、车站、码头的巡逻查控力度,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销售、兜售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非法产品不流入市民手中。对各部门查处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三是积极受理各类举报线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现场督办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和查处。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强化现场监管,落实应急处置。
1.加强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秩序维护。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志愿者维护燃放秩序。坚持街道管片,居委会管段,物业公司管小区,积极分子管楼门和大院的做法,切实加大限放区的控制力度。特别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 (村)委会、物业公司、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详细的安保方案,派出消防、控制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严格禁放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现场守护。2010年2月13-28日,全市各地对禁放区域和场所必须明确“八个责任”,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力量、责任时间、责任岗位、责任措施、责任效果,由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严密防范。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落实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要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绝对安全。
3.强化消防灭火和伤员救治。2010年1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督促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备消防力量,配备简单灭火器材,积极开展消防灭火演练,掌握灭火知识,在第一时间对火情进行有效扑救、控制。市公安消防总队要针对居民棚户区、危旧房密集区、消防车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制订消防灭火预案,落实值班执勤力量。在重点时段,要启动二级战备方案,派出消防车在各主要道路上进行巡视。市卫生局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4.加大对非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加强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管,各地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条例》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bl83-2009)的有关规定,提前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举办。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要对其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文化娱乐场所非法燃放烟花以及“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严峻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4年来,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总体平稳。但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情、伤情绝对数仍然很大, 2010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重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高度重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硬化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市、区两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八督八查”督察工作模式(即督组织部署时查文件、督宣传发动时查活动、督安全监管时查记录、督查缴非法时查战果、督隐患整治时查整改、督秩序维护时查安排、督禁放看护时查力量、督应急处置时查准备),对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因工作不落实或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特别是对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控制、执法等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严格实行问责,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告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放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渠道,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将2010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市燃放办,工作总结于2010年3月5日前报市燃放办。所报材料可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
市燃放办地址:渝北红锦大道555号(大同?美伦酒店8116、8115房间)
邮编:401147
传真电话:67755982
电子邮件信箱:cqygb@126.com
举报电话:67755017
联系人:左仲华 刘祖良 张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