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国家六部委文件为契机,以构建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手段,全面实行政府为主导全市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购销原则,使药品采购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合理降低药品价格,逐步建立我市医疗机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药品采购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足。 二、工作目标 建立五个体系、一个机制,即:药品安全准入和质量评价体系、现代化药品物流配送体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控体系、药品购销服务和信用体系、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和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重点任务 将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和中药饮片等药品除外)全部纳入北京市集中采购范围。政府主导,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集中采购工作与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采取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等方式,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让利患者。 (一)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准入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 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通过对投标企业和产品的资质审核,在国家准入标准基础上,建立北京市的药品择优准入规则。严把质量准入关,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建立现代化药品物流配送体系 由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规范医疗机构采购渠道,建立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的药品物流配送体系。 (三)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控体系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网上采购数据的监控,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四)建立药品购销信用体系 建立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药品购销双方要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数量。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加强对购销合同执行的监管,保证药品及时供应和回款。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五)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的监管功能,各相关委办局结合部门职能实现对药品采购全程的实时监管。充分发挥区县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 (六)建立合理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政府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免除中介代理服务,减少中间环节;通过医药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确定比较合理的市场成交价格。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 1、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药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中医局。研究确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审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计医保目录内主要品种的医保支付费用,为确定合同采购量提供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医药生产企业评价体系;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药品集中采购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协调工作和日常组织管理。 各区县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日常监管。 2、工作机构 调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工作职能,实现从管理机构向工作机构的转变,负责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并完善《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成交药品质量监测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设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包括集中采购投标评审、网上采购和监督管理。 (四)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专家管理系统 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药品类别,建立专家管理系统。建立科学的专家评价体系,通过专家集体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五)经费保障 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保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工作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和投标的产品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成交产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药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投标产品安全有效、质优价廉、及时供应,通过技术创新和加强管理,降低药品生产成本和价格,让利患者,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利。 承担集中采购成交品种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和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成交药品的现代化物流能力;必须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保证成交品种及时配送,自觉维护药品流通秩序。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通过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和使用成交品种;要与成交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认真履约,按照合同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探索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医疗机构要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处方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制度。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恪守职业道 德,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领导机构领导下,确保政府采购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集中采购各成员单位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监管平台,对药品企业供应及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