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局: 自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启动以来,城乡居民投资建房的积极性高涨,村镇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存在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滞后,居(村)民建房不报建的现象,村镇出现了大批违章建筑,既影响到村镇规划的科学实施又存在大量的工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了村镇建设质量和水平。为了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高水平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村镇违章建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村镇建设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村镇建设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镇建设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村镇规模不断扩大,村镇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渐趋完善,促进了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省村镇规划建设法规不够完善,管理环节薄弱,村庄规划跟不上,居(村)民依法依规建设的意识比较淡薄,造成村镇乱搭乱建违章建筑较为突出,特别是个别投机商为了暴利,通过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购买、租赁土地,大量建设小产权房。这些房屋没有正式的施工设计图纸,没有正规的施工队伍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差,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不但严重影响了村镇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城乡形象,也严重影响广大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增大了拆迁改造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成为新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村镇各类违章建筑。 二、加大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力度,保证村镇各类建设纳入规划建设管理轨道 (一)依法强化村镇规划管理,有序推进村镇建设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在引导村镇各类建设活动中的作用。现在我省205个乡镇已经全部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城市、县城镇基本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抓好镇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农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有序引导居(村)民按规划科学建房。 (二)明确职责,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对历史上已办理土地证的宅基地项目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规划区的项目,由镇政府报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村民应持有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科学引导村庄建设 目前我省村庄规划的覆盖率还很低。各级政府要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正常工作议程,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力争2012年前,完成50%以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14年前完成全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对于城郊镇郊结合部、公路道路两侧、旅游景区周边的村庄和位于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村庄,要抓紧编制规划,充分利用和挖掘村庄旅游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家庭旅馆、餐馆等旅游产业,培育乡村旅游业发展,引导农民向第三产业就业。 (四)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在乡镇、村庄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村镇建筑施工资质审查登记手续。 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5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5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庄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大力宣传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村镇各类违章建筑 各地要切实维护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防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组织拆除、不向违章建筑包括小产权房提供水、电、气,不向未报批建筑项目供应水泥等建筑材料和落实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等措施,营造整治村镇违章建筑的高压态势。 (一)大力宣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让居(村)民树立依法建房的观念。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设置宣传栏、组织宣传车队、印发宣传资料、制作版面等多种形式,宣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等规定以及坚决遏制违章建筑的重要意义。宣传工作要面向社会,进入农村,深入到居(村)民群众中,既形成声势,又具有针对性。要重点在镇区主干道、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公路两旁、旅游景区村庄等进行宣传,对拆除违章建筑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懂法、守法,增强依法建设的法制观念。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章建筑。在按村镇规划加快审批居(村)民依法依规建房的同时,加大村镇范围内违章建筑查处力度,杜绝不按规划要求进行的违章建设。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加强对村镇范围内违反规划建设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对规划区的建设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将违章建筑制止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的发生。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政府对本行政辖区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每处建筑的详细情况,并建档立案,依法查处。对在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补交有关税费后,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对逾期和抗拒执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强制手段。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坚决遏制违章建筑。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遏制违章建筑取得明显成效,引导村镇科学有序建设 制止、遏制村镇规划区违章建筑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力推进。 (一)市县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遏制村镇违章建筑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从各自工作职能出发,制定解决违章建筑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遏制违章建筑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为处罚未结案的违法建设者补办补发有关证件或擅自作主对违章建筑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协助当事人逃避处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责任。 (三)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要认真总结遏制村镇违章建筑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规范管理,引导村镇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发展, 积极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