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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战略目标和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战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5号),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类金属砷、锑、锌、锰和钒等重金属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含汞废物利用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尾矿库)。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及存在环境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集中整治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业的开工和建设,切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应当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土法炼锌、土法炼锰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防死灰复燃。对于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帮助其申请中央及地方财政奖励资金。 3.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不断加大查办力度,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4.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结合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特别是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5.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执法后督查。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我市按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涉钒、涉铅、涉砷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环境整治重点整改问题以及重金属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整改到位。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贵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13号)、和市政府与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贵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本地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2.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督执法年--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0〕19号),结合开展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要求,通过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全省污染减排目标,不断巩固污染减排成效。一要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二要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格执行《贵州省燃煤电厂发电机组旁路挡板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定的通知》,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经市政府办公会批准,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贵阳市供电局组成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不断协调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采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绿色信贷等措施,共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督查和行政问责力度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进度,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群众监督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五)加强信息报送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县要按期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以及专项行动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做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下旬)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专项行动信息调度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5月至9月) 2010年6月15日前,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集中进行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前,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手段集中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2010年10月-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做好迎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准备。 (四)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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