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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服字[2009]3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你中心《关于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晋数发[200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鉴于你中心名称变更,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为用户提供数字认证及相关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能依托行政部门,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内容,不能少服务多收费,更不能不服务只收费。 三、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的收费标准是最高限额。双方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最高限额标准内协商确定。 四、你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以上批复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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