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兴义市民银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单位的请示》(国寿人险黔发〔2009〕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兴义市民银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1)。 二、不予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2)。 三、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并提示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1、核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名单 2、不予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核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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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
代理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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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义市民银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52230168397615900 |
定期寿险、人身意外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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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不予核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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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无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