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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水价格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建筑[2010]3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10〕46号)文件精神。经测算,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用水价格,施工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6.7元调整为7.5元。 本次施工用水价格调整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的工程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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