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示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安全性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安函[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二十六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刊登了《关注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重视文中所涉及的问题和建议。我局经研究决定,对省内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生产企业要求如下: 一、有关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医护人员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尤其是加强使用该药品的风险宣传。 二、有关生产企业应进一步修改完善药品说明书。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用药、溶媒等问题,应根据相关研究,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示。 三、有关生产企业应逐步完善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标准,并开展相应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四、有关生产企业应加强以上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