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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10]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好人口普查各阶段的工作,确保全市人口普查工作顺利推进。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将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附:1、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书 2、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 3、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1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09]84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银政发〔2009〕159号)文件精神,确保高质量完成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特制定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各县(市)区在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落实各项普查工作任务。具体包括制定人口普查方案、制度、职责,确定辖区内各单位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物资,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调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处理、汇总上报及数据质量验收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的进度,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任务。 二、目标考核奖惩 普查工作结束后,由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责任制任务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在完成人口普查任务目标的前提下,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奖励。奖项设一等奖(1名)50000元、二等奖(2名)30000元、三等奖(3名)20000元。上述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县(市)区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根据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另设人口普查组织奖、人口普查宣传奖、人口普查培训奖、人口普查登记奖、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奖、人口普查资料开发奖、人口普查创新奖七个奖项,各奖励5000元。 对未完成人口普查目标责任工作任务或完成较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或直接追究被考核方的领导责任。 三、本责任书统一由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工作目标责任书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才能高质量完成。为了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效地担负起人口普查的领导责任,依照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方式。特制定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需提请市领导审批的有关普查处理事项;协调银川市辖区内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开展人口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全市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检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口普查工作的责任制,确保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广告、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督促有关新闻部门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三)市公安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完善城镇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解决超计划出生人口户籍问题,清理和解决无户籍人员的户口归属问题,清理并注销死亡人口的户籍;为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有关资料;组织动员基层户籍民警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检查督促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业务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组建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制定全市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全市普查文件、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的印制;组织协调县(市)、区开展数据审核评估及数据处理工作、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开发应用,建立普查数据库;向社会公报主要普查数据,向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人口普查工作成果。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普查工作有关问题协调,协助市普查办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六)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指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批落实普查经费;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普查经费;对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银川全市行政区域辖区范围内地址编码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市行政区划、殡葬等有关材料;按照全区统一规定的时间冻结行政区划变动,以利于全市人口普查行政区划的明确划分;负责对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村与村之间的界线有争议或划分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裁定,指导和协调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确定适用于人口普查的临时界线。 (八)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负责下发有利于如实申报登记出生人口的文件,与公安部门协商制定解决超计划出生人口户籍问题的政策规定,保证近年来出生人口不重不漏;组织动员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民族成份的调查登记办法,对更改民族成份以及对“未识别民族”的鉴别提出具体意见,配合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口普查工作。 (十)市监察局负责协助市普查办做好依法普查,负责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全市普查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提供全市社会保障情况有关的资料,协助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口普查组织、宣传、实施工作,协助做好依法普查,对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医院、防疫站等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向全市相应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银川全市行政区域辖区范围内本部门掌握的出生人口接生情况和新生儿防疫接种、服用各种防疫糖丸情况以及死亡人口情况,搞准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登记和核对工作。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向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全市范围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单位名录等资料,负责做好全市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四)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制定广播、电视人口普查宣传计划,制作、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广告,及时采访、报道全市人口普查各项会议、工作进展情况。 (十五)银川晚报社负责制定晚报人口普查宣传计划,开辟人口普查专栏,及时刊发人口普查公告、人口普查知识、及工作动态,及时采访、报道全市人口普查各项会议、工作进展情况。 二、目标考核奖惩 普查工作结束后,由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完成人口普查目标责任工作任务或完成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直接追究被考核方的领导责任。 三、本责任书统一由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3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09]84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银政发〔2009〕159号)文件精神,确保高质量完成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特制定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的人口普查工作,落实各项普查工作任务。具体包括制定全市人口普查方案、制度、职责,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物资,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人口普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人口普查登记试点、正式登记及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处理、数据质量验收工作,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各地普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的进度,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任务。 二、目标考核奖惩 普查工作结束后,由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经考核验收,对未完成人口普查目标责任工作任务或完成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直接追究被考核方的领导责任。 三、本责任书统一由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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