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商务局: 经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912号)批准,我省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13个,承办单位26家,中央财政支持资金2397万元。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要求,我省制定和印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贵州省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和项目申报的通知》(黔商发[2009]82号),《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贵州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一并随文下发。各地积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实施,整体进展比较顺利。为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经商省财政厅、省农委同意,现将我省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市、州、地商务局速将此件下发每一个项目单位并按照文件要求全面组织落实。 一、验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二)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三)科学评估,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验收依据 (一)《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 (二)《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 (三)《关于做好2009年贵州省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和项目申报的通知》(黔商发[2009]82号)。 (四)《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912号) 三、验收范围 经商务部、财政部核准并于当年竣工的符合验收规范的“农超对接”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当年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延期半年,待项目建设完成或整改后,作为下一年度“农超对接”项目进行验收;对于延期半年后仍未建设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四、验收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其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完成“农超对接”项目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准备齐全后,项目单位共同向本地市州地商务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二)市州地商务局受理后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原件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会同同级财政局、农业局于2010年1月14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同意进行综合验收的报告。(一个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出一个报告)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及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组织综合验收小组,于2010年1月中旬开始对符合验收条件的2009年度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结束后,应对每个承办企业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五、验收内容 (一)“农超对接”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建筑工程、消防、环保、审计等部门验收、审计合格。综合验收小组重点核查内容:项目是否符合商务部等部门核准的建设内容;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项目资金是否通过财务审计;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农超对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综合验收小组重点核查内容:是否符合商务部等部门核准的建设内容;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项目资金是否通过财务审计;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超对接”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或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同意综合验收的报告; 2、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竣工自评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验收依据、项目自评结论;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商务局负责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5、土地使用证或中长期土地租赁证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提交立项有关文件、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购置设备清单(需详细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商、安置地址),政府同意采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建筑工程环保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 12、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单位购置设备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资金(发票)的合法财务凭证以及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同时,提供顺序按专项审计报告中费用开支情况排列; 14、项目实景影象彩图(a4彩版)资料。 所提交的文件资料须一式7份(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农超对接”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1、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同意综合验收的报告; 2、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完成自评报告:包括合作社简介200字以内;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验收依据、项目自评结论;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商务局负责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5、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购置设备清单(需详细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商、安置地址),政府同意采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基地农产品申报国家或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名牌产品等认证、认定,产品检验检测及品牌策划、推广宣传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 9、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单位购置设备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项目实际发生费用资金(发票)的合法财务凭证以及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同时,提供顺序按专项审计报告中费用情况排列; 11、项目实景影象彩图(a4彩版)资料。 所提交的文件资料须一式7份(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资金拨付 (一)经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验收小组综合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912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文件要求和《贵州省促进服务业、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商发[2009]120号)的规定,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大型连锁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分别提交)。 (二)补助标准、比例 1、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或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每个补助资金150万元。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2、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每个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资金拨付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 1、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验收小组综合验收报告。 2、项目单位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3、贵州省农村物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4、项目单位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 附件:贵州省农村物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
申请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帐号 |
|||
|
经省、地两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单位于2009年申请的(项目名称) 已获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核准,并于200 年 月 日竣工,该项目建设期间累计投资共计 万元。(另单附本单位所申报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分项目情况表) 现根据《贵州省促进服务业、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商发[2009]120号)的有关规定,本单位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专项资金资金支持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支持资金 万元人民币。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公章) | ||||
|
省商务厅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支持该项目单位支持资金 元人民币。 20 年 月 日(公章) |
省财政厅审定意见
20 年 月 日(公章) | |||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实际投资额 |
项目完成情况 |
|
合 计 |
|
| |
|
一、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 |
|
||
|
1、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 |
|
||
|
2、农产品配送中心 |
|
||
|
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项目 |
|
||
|
1、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 |
|
||
|
2、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