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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9]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市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其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标准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市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市级预算;监督管理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国家、省级和市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文电、会务、信访、督查、机要、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人事教育科 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编制3名,科级职数1名。 (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编制市级预算预算;指导全市林业系统财务,管理监督全市林业投资;负责林业系统统计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四)造林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全市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市平原林业、森林经营、封山育林和林业碳汇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负责荒漠化的应急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五)森林资源管理科(市林政稽查大队)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拟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林木采伐限额;承担全市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并监督林权纠纷调处;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其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森林经营方案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审核;负责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核管理;负责重大生态灾害应急工作。 提出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造林绿化等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全市林业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宣传报道;指导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民营林业相关政策研究以及试点示范工程管理。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提出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六)科学技术科(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科) 组织拟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承担林业引进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有关工作;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林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 拟定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的结构调整。负责对全市多种经济成份的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市林业生产企业行为。组织指导农村林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和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纪检组(监察室)编制2名,设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和职数 (一)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纪检编制2名单列)。 (二)职数 1. 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2. 非领导职数 处级1名、科级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市森林公安分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林业局直属机构,纳入地方公安序列,称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主要职责是: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查处涉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承担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全额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四)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忻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忻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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