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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领导 民政工作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政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民政工作提上重要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更加增强以人为本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惠民富民政策的温暖。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民政工作水平 民政工作内容多、范围广,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民政工作水平,必须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要坚决落实救助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在“按标准施保”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切实提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年老体弱人员、城乡重病重残人员的救助水平。要严制度、强规范,着力解决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问题,提高认定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公开性。要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认真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和政策,逐步提高供养标准,推动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要认真做好老区扶贫开发和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高度重视减灾救灾工作。要强化救灾工作责任制,提高警惕,加强值班,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和减灾备灾工作。要提高救灾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转移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和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着力研究解决救灾应急体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重视加强灾害信息队伍建设,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城市与农村救灾减灾工作,努力构建减灾救灾工作新格局。 (三)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2010年,由市本级财政给娄底中心城区的每个社区增加5000元建设经费,娄星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同样标准予以配套。其他各县市也要根据各自实际增加经费投入,推进城区社区建设。要深入开展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完善和创新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和途径,要围绕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要继续深化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服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考评体系和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 (四)继续抓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要落实好双拥优抚各项政策,改善优抚对象生活待遇,营造我市军政军民大团结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完善优待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优惠减免政策,帮助重点优抚对象改造危房,逐步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和住房难的问题。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在现行政策进行指令性安置的同时,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着力扶持和促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保证国家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五)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方向,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要加强对福利院和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要加强孤儿养育,拓宽领养渠道,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养育。要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慈善机构设置,重点抓好“送温暖、献爱心”的慈善募捐活动,充分发挥慈善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好《彩票管理条例》,继续坚持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力度,为救助困难群体和加强民政设施建设筹集更多的公益资金。 (六)加大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力度。要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健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做好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配合“3+5城市群”建设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规范城区地名设置,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地名管理和服务机制。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大殡葬行政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殡葬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我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三、强化措施,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关注民生,在组织领导、政策引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部门之间更多的配合和支持;发改、财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司法、编制、城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工作,帮助解决民政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民政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民政专项资金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的作用。新增财力要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民生,确保民政事业费与公共财政同步正比增长。对上级要求配套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要足额安排到位。为确保民政工作正常运转,市本级按上级上年度安排民政资金总量的1-2%逐步安排民政工作年度经费,县(市、区)按3%左右的比例逐步安排民政工作经费和按要求配套民政事业经费;各乡镇(街道)也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作出相应安排。要提高民政事业社会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要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充实基层队伍。各乡镇要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合理配置民政工作力量,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置1-2人、2-5万人的乡镇配置3-4人、5-7万人的乡镇配置5人的比例明确民政所工作人员,使民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要加强民政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民政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讲奉献、作风硬的民政干部队伍。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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