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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川地税发[2010]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采、利用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问题 目前不少地方陆续出现天然温泉浴场,按照川地税函发〔1997〕370号文对矿泉水的解释(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开采利用地下热水按照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3元。 二、关于利用废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 一些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页岩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着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原则,按规定应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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