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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9]3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排查和解决全市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度过健康、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好各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 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排查和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及时完善整顿工作措施,切实把整顿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等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对米、面、油、肉、奶、水产品、蔬菜、调味晶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五个不放过”(即:本地区、本部门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的不放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以及滥用兽药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没有被依法查处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节日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公布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投诉电话,落实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值班制度,及时、认真、妥善地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抿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313号)要求,尽快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调整和交接工作,切实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务必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职能职责调整和交接工作。 四、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和直观生动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效,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并积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信息。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将《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杨开、孙成平,电话、传真: 67790660)。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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