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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岩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根据全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增加如下相关灾种:地基不均匀沉降、区域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地面沉陷,膨胀岩土地基胀缩、管涌、矿坑突水,水库浸没,垃圾填埋或采矿造成的地下水污染等。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统计和分布情况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统计,截至2010年3月30日,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802处,其中市区136处,市辖六县共666处。市区136处隐患点中,滑坡69处、崩塌54处、地面塌陷7处、地裂缝5处、泥石流1处;六县666处隐患点中,滑坡294处、崩塌353处、地面塌陷13处、地面沉降2处、地裂缝2处、泥石流2处。2006年以来全市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地质灾害共7起,死亡13人。 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范围:丘陵区、低山区、岩石山区、岩溶区,快速环道沿线、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嘉和城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仙葫开发区、凤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和柳沙半岛英华路、邕江沿岸、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水库坝区、垃圾填埋区等人类工程活动频繁的地区。 各县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范围:丘陵区、岩石山区、岩溶区、江河沿岸、公路沿线、山坡建房、建筑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厂矿抽排地下水区域、水库坝区等地区。 二、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对象和范围 我市丘陵区、低山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岩石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危岩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岩溶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快速环道沿线和柳沙半岛英华路的行人、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人员、行人、车辆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含建设过程形成的切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嘉和城、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仙葫开发区、凤岭新区、仙湖开发区、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人员、车辆、缆车等主要受到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邕江沿岸的居民、船民、养殖户、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管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矿区、采石场的人员、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矿坑突水、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岩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水库坝区主要受到管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垃圾填埋区附近的居民主要受到地下水污染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各县丘陵区、岩石山区、岩溶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主要受到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岩、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公路沿线和山坡建房的人员、车辆主要受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三、重点防范期 我市主汛期(5-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岩、管涌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工程建设施工场地的崩塌、滑坡、地基不均匀沉降,采石场崩塌,危岩,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场地与地质灾害密切相关,为重点防范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矿山企业必须做好防范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8年8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2008]180号),已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县、城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开发区适用于本方案中各县、城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各危险区(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专项资金补助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出勤专家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防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安排专项资金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治理。 (四)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1)根据地质灾害区划与调查成果我市均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2)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的区段,在进行评估备案后该规划区或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区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按新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等工程特点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评估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给项目业主使用。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要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活动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需要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其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在同时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备案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使用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工程建设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并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3、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采矿权新设、扩大、变更开采方案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矿权人必须与发证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份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五)落实各部门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备案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在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阶段执行地质灾害相关制度;在采矿权发证和年检工作中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3、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置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7、发改部门:负责在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9、规划部门: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以及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手续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10、房产部门:负责对具体建设项目核发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或者办理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 11、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救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12、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13、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14、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施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5、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质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16、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17、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8、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19、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0、供电部门: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 21、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电力畅通。 22、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渎职行为。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时临时调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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