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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比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建安[2009]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公用局、园林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推动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评选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含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及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市政公用企业及管理部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评选条件及名额 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较好地发挥监管作用。 4.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并做到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企业服从监管,未因违反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受到处罚。 6.保证足够的安全费用投入,安全防护基本到位,措施得当,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 (二)先进个人 1.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工作积极肯干,坚持原则,一丝不苟。 2.从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务精通,善于钻研,经常研究和分析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3.发现事故隐患,能够及时纠正和制止。 4.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人员。 5.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 6.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1.施工中未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处罚的。 2.未发生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 三、评选办法 各市州组织在认真总结2008-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按附表名额评选出本地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住房建设厅根据各地所报的推荐材料,评选出的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附表名额推荐。所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事迹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地主管部门申报先进单位的,其2008年、2009年发生死亡事故平均数不高于2006年、2007年平均数。2008、2009两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不得参加本次评选。 (三)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要填写推荐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四)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推荐表,请务于2010年1月30日前报省住房建设厅安全处。 联系人:沈智华 电话/传真: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jst8212@163.com 附件: 1、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略) 3、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4、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申请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5

7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

4

5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1

2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

1

1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8

12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1

2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1

1

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12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9

通化市建设局

5

8

通化市公用局

1

2

通化市住房保障局

1

1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8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6

辽源市公用事业局

1

1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7

松原市公用事业局

1

1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8

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1

2

中直省直企业

4

6

风景名胜区

2

4

合计

68

105

注:1.各地名额含所辖县(市)。 2.先进单位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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