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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9]3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全市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元/月·人提高到220元/月·人;北湖、苏仙两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由两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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