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审计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行署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对政府融资、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盟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盟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盟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政策措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盟长提交年度盟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盟行署委托向盟人大工委提出盟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盟行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盟行署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盟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盟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盟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政财务收支。
4、盟级投资和以盟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地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盟行署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盟有关部门、旗(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盟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它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盟行署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领导旗(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审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信息、档案、财务、保密、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协管旗(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
(二)法制审理科
负责全盟审计规章制度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法制协调工作;组织对盟旗(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盟审计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议案、提案、信访、督察、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全盟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审计计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编报全盟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制订全盟审计审理复核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决定、审计移送处理等法律文书进行审理;对全盟审计机关审理业务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全盟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承担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财政审计科
负责对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旗(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财政、税务审计业务。
(四)金融外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以政府融资和贷款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授权审计中央、自治区驻我盟金融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给我盟贷款、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给我盟贷款、援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我盟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我盟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指导下级审计机关金融和外资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与盟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盟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盟行署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农牧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盟行署管理的农牧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盟行署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盟行署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牧林水、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对全盟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加强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盟投资管理部门、有关国有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相应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实施政府有关投资项目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审计监督政府有关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参建单位资质等;组织专项投资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八)经贸审计科
负责直接审计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并组织对全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相应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盟行署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盟行署主管部门和受盟行署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社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社保审计的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科
承担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草拟我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承担旗(区)党政主要领导、行署各部门负责人和盟级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盟委组织部委托的其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审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0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对旗(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旗委(党工委)为主的体制。旗委(党工委)在任免、调动、奖惩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盟审计局的意见。盟审计局要协助各旗委(党工委)加强对旗(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工作,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