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卫生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给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盟卫生局。
(四)增加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继承、发展和弘扬蒙中医药文化工作。
(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卫生政策、规划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盟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盟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盟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盟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盟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社区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调度全盟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自治区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进并承担蒙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拟订全盟蒙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人才培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并纳入全盟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盟医疗机构(含蒙医院、中医院、蒙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盟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盟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参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盟行署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盟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五)承担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卫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与制定;负责文电、档案、政务信息、信访、教育培训、人事、财务、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研究拟订全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盟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负责专项经费的使用落实监督管理;负责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二)卫生应急办公室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调度全盟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科(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承担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开展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与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 医政科
负责全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并组织落实干部保健工作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负责盟本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盟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及重要接待任务的医疗保障工作;对全盟干部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蒙中医药管理科
贯彻国家、自治区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进并承担蒙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拟订全盟蒙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人才培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并纳入全盟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制定全盟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盟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盟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盟农牧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盟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盟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和许可的条件;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盟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盟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盟卫生局、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