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林业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盟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盟林业改革和农村牧区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盟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盟林业及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盟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盟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盟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盟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盟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盟林木种苗工作,指导全盟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办盟绿化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 承担全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盟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自治区政府和盟行署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盟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盟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盟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盟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盟行署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盟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盟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治区和盟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盟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盟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盟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盟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全盟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盟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盟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盟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盟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盟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综合、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和承办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负责全盟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 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科
根据国家、自治区林业发展规划,参与拟定全盟林业经济和林业投资政策,研究提出全盟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承担全盟林业计划投资管理和有关林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监督全盟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日常事务;组织、指导全盟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监督、汇总全盟林业会计、审计、统计和外经工作;监管盟级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三)治沙造林科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盟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盟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防沙治沙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盟防沙治沙以及防治荒漠化方面工作,拟订全盟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全盟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和林业生产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检查、统计和考核;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承担以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业产业、农牧业综合开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盟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的相关工作;承办盟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科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盟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开展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监督绿化造林、封山(沙)育林检查验收;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森林经营;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承办依法应当由盟行政公署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的初审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指导、监督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工作;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承担推进全盟林业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承担全盟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负责全盟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经营利用;拟订及调整盟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盟行署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盟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盟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六)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盟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工作;组织拟定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指导全盟防火体制改革及防火组织、联防联络体系、扑火队伍、基础设施建设;承担防火宣传教育、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火灾调度统计和火灾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开展防扑火工作;组织专业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协调、指导边境地区境外火防范工作;管理防扑火物资;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盟森林公安工作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